+ 根据市人社局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修订后的
+ 《杭州第一技师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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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第一技师学院教职工
+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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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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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杭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杭公通〔2017〕44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杭人社发〔2018〕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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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申批、证件管理、纪律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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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学院全体在编人员。局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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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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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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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登记备案是指按照规定的范围,将学院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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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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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职处级干部(含管理六级及以上的普通职员)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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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院承担、参与涉及财务、人事和保密等重要岗位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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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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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院人事(组织)处负责采集学院所有工作人员(含外派挂职)的基本信息,建立学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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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院人事(组织)处负责采集并确定,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汇总,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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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日常报送制度。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或新增、撤销(退休、去世、调离、辞职、脱离重要岗位等)的,院人事(组织)处应在其基本信息变更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或《国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表》报送局组织人事处,由局组织人事处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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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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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院人事(组织)处负责受理学院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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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限量规定,学院工作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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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旅游,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以我国边检印戳为准;下同)一般不得超过15天;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8天;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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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范因私出国(境)申请内容。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目的地、事由、随行人员、所用假期(离退休干部除外)、在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纪律承诺等情况,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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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格因私出国(境)申批制度。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批实行"一事一批"原则,由本人在出行前3个月内向院人事(组织)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杭州第一技师学院因私出国(境)申批表》,分别经所在部门(系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同意,征求院纪委意见,由学院分管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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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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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申批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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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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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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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学院、部门(教学系部)名义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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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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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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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获准后,根据《关于对因私出国(境)干部加强行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杭人社党委〔2017〕27号)要求,由学院人事(组织)处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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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下列情况有变化的,须提交《关于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有关情况的报告》,报院人事(组织)处申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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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私出国(境)目的地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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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私出国(境)时间提前或推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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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与申批事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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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院人事(组织)处应建立因私出国(境)申批档案管理制度,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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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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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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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由院人事(组织)处派专人负责,实行专柜保管,对证件去向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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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局组织人事处申批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需经学院申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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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院人事(组织)处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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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申请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应填写《杭州第一技师学院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批表》并办理相关申批手续后,到人事(组织)处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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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工作人员和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应在办妥相关手续(证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院人事(组织)处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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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境)的,应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和填写好的《杭州第一技师学院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院人事(组织)处。暑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经院人事(组织)处同意,可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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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又取消出国(境)计划的,须在确定不出国(境)之日(最迟不超过原计划出国(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院人事(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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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的,本人应及时向院人事(组织)处报交情况说明,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证件作废申请,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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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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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院人事(组织)处要指派专人负责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学院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更新人员信息报局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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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因私出国(境)时间在1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需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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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严禁因私出国(境)费用由单位或企业进行资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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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国(境)和不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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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非节假日因私事出国(境),应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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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院人事(组织)处统一保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发现该行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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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可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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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的,可按前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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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部门(系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院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责任追究,定期或不定期对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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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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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组织)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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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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